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进取,推进国家开放大学学风和校风建设,促进教学质量提升,国家开放大学设立了国家开放大学奖学金和希望的田野奖学金、士官奖学金、阳光奖学金等三项专项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为保证评选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和名额
国家开放大学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国家开放大学各专业在读学生;希望的田野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教育部“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试点的在读学生;士官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国家开放大学部队学院的在读现役士官学生;阳光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国家开放大学残疾人教育学院的在读残疾人学生。
国家开放大学奖学金名额以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及相关学院为单位, 一般按照当年在籍生数量的2‰确定,西部欠发达地区可适当放宽名额,最高至3‰。专项奖学金名额根据当年在籍生数量等情况确定。
解读:
每个分部的分配名额,由国家开放大学按照当年度在籍生人数统一计算,名额随同当年的通知文件一起下发。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德优良,行为规范。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锐意进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和其他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并在学习中善于合作、乐于帮助和带动他人共同学习。
(三)入学一年以上,已获得毕业总学分40%以上本专业课程学分(不包括补修课程学分)。已经获得过奖学金的学生再次申请奖学金时,需再获得30%以上的课程学分。
注:这段话里的百分比,读起来比较不通顺,查看了之前的专家及原来的发文稿,均为“已获得40%(毕业总学分的40%)以上本专业课程学分(不包括补修课程学分)。这样解读起来会更顺畅。请领导再考虑是否这样合适?
解读:
① 入学一年以上,指的是从入学注册算起,到申请奖学金时为止必须满一年。例如,2016年度奖学金评审中,2016年3月入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2016年9月入学的学生则不可申请。
②“已获得毕业总学分40%以上本专业课程学分”指的是已获得40%(毕业总学分的40%)以上的本专业课程学分。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已获课程学分不包括不及格课程学分;二是已获课程学分也不包括补休课程学分。
审核过程中,计算“已获得毕业总学分百分比”的公式为:
已获得毕业总学分百分比=已获得课程学分之和/本专业要求最低毕业学分
③其他注意事项:
◆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进入毕业生审核阶段的学生不得申请奖学金。
如,在2015年度奖学金评选中,有部分分部报送了2013年9月入学的学生,这部分学生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尚未进入毕业审核,而在2016年6月份总部的预审阶段则进入毕业审核甚至已经毕业。因此,为避免争议,在2016年度的奖学金评审工作中,2014年9月(含)之前入学且已修满学分的学生不得申报奖学金,且在以后每年度的奖学金评选中都按照此办法操作。
◆总部审核时,对于已获得毕业总学分百分比不足40%的处理:
a) 当专科候选人已获得毕业总学分为30分时,已获得毕业总学分百分比为30/76=39.47%,通过预审。当已获得毕业总学分低于30分时,不通过预审;
b) 当本科候选人已获得毕业总学分为28分时,已获得毕业总学分百分比为28/71=39.43%,通过预审。当已获得毕业总学分低于28分时,不通过预审。
(四)学习成绩优良,本专业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解读:
① 课程平均成绩的计算方法:将成绩单中所有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累加(未获得学分的不及格课程除外),然后除以课程门数。
② 对于选修通识课超过1门的候选人,则只将1门通识课的学分和成绩计入。
(五)在读期间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级奖励,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不受奖学金分配名额限制且可适当放宽第二条第三、第四款中所列条件要求。
省(部)级奖励是指省级党委、政府直接授予的奖励和国家各部委授予的奖励,省级党委或政府所属委、办、厅(局)等部门授予的省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和青年五四奖章等奖项也视为省级奖励。
解读:
①奖项获得时间在入学之日至申请奖学金之时,可申请不占名额。
②课程平均成绩比文件要求低5分及以下者,且已获得毕业总学分不低于30或28,通过预审;如果课程平均成绩比文件要求低5分以上者,或者已获得毕业总学分低于30或28,需专家评审会做出最终评定。
③其他较权威机构颁发的奖励(如国家专利),需专家评审会决定是否可以算作不占名额的条件。
第三条 评审组织
(一)国家开放大学总部(以下简称总部)组织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由总部和部分分部及相关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以及相关教学与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讨论和决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确定获奖学金学生名单。
总部学习支持与学生事务中心为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分部及相关学院组织成立奖学金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组成人员由各分部及相关学院自行决定,组长由分部及相关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总部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分部及相关学院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
第四条 评审程序
(一)总部印发本年度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及实施方案,部署本年度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分部及相关学院按照本办法及通知要求制定评审实施细则,组织地方学院及所属学习中心开展奖学金初评工作。
(三)地方学院及学习中心对评选工作通知、评审条件进行公告,按照要求开展初评工作,并向分部及相关学院报送初审名单和申报材料。
(四)评审组根据推荐名额,确定奖学金候选人并公示一周。
(五)分部及相关学院向总部提交奖学金候选人相关材料。
(六)评委会召开奖学金评审会,对分部及相关学院推荐的奖学金候选人进行评审。
(七)评审结果在国家开放大学网站公示一周。如有异议,评委会提请分部及相关学院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解读:异议指的是在公示期间对候选人产生质疑,如认为候选人条件不符合要求等,或有其他方面的弄虚作假行为。
(八)国家开放大学为奖学金获得者发放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第五条 表彰宣传
(一)国家开放大学印发对获奖学生的表彰决定,总部、分部及相关学院、地方学院及学习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获奖学生表彰活动。
(二)总部、分部及相关学院、地方学院及学习中心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对获奖学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对弄虚作假获得奖学金者,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已颁发的奖金及证书,并对相关人员及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二)总部、分部及相关学院通过随机回访等形式了解奖学金评选、发放情况和实施效果。
第七条分部及相关学院、地方学院及学习中心可参照本评审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设立本校奖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支持与学生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