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校各种公章的使用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公章的保管
“国家开放大学”校章、国家开放大学法人(杨志坚)手签章由校长办公室专人保管。财务处保管法人方章一枚。
“张辉”副校长手签章由中央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办公室专人保管。
“中国共产党国家开放大学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国家开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国家开放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国家开放大学委员会”印章由党委办公室专人保管。
“国家开放大学工会委员会”、“国家开放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印章由工会委员会专人保管。
校内各部门公章及业务专用章由部门领导指定专人保管。
二、 公章的使用
(一)“国家开放大学”校章
1. 公文:以“国家开放大学”名誉印发的公文,校长办公室依照在“发文稿”上校级领导的签字及会签了全部相关责任人,并由校办秘书科审核后,方可用章。
2. 协议、合同: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种工作协议、经济合同等,均应履行合同会签程序(必须有合同会签单、授权委托书),需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经校级领导或承办部门第一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章。
3. 聘任书、各种证书:主办部门在证书、聘任书内容填好之后,填写《国家开放大学用章申请单》(见附件),由部门领导签字并报分管校长、校办主任审查、签字,由经办人到校长办公室盖章。空白聘书、证书等一律不予盖章。
4. 业务报表:业务部门报送上级的各种表格、名册,填写《国家开放大学用章申请单》,由部门领导签字并经分管校长、校办主任签字后,方可用章。
5. 介绍信、证明信:校内教职工因公出差、联系工作,部门领导在《国家开放大学用章申请单》上签字后,经校办主任审核,方可用章。
6. 套用印模:因证书或文件用章量过大,需要直接将“国家开放大学”校章印刷在证书或文件上,主办部门要写出书面申请,写清印刷数量,经校办主任审批后,方可用章。
7. 因私用章:校内教职工因私需要学校开具证明信、介绍信等,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由校办主任在《国家开放大学用章申请单》上签字。凡涉及出国、工资、财务、房屋等方面的证明,部门领导签字后,还需得到相关部门签字,方可用章。
(二)校长手签章
1. 毕业证书、毕业证明书:“杨志坚”校长手签章用于“国家开放大学”毕业证书(已套印章)和“国家开放大学”毕业证明书。
“张辉”副校长手签章只用于“中央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
2. 业务报表:凡需要法人签字的业务报表必须经校长本人审核、签字,校长不在时,由校办主任代签后。方可用章。
(三)“中国共产党员国家开放大学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国家开放大学纪律委员会”等党务公章的使用,须经党委、纪委领导审批、签字。
“国家开放大学工会委员会”等公章的使用,需经工会领导审批、签字。
(四)各部门公章
校内各部门公章是学校法人授予下属部门职能范围的标识,各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和管理范围使用公章。对外使用部门公章,必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五)专用公章
专用公章指财务、房管、计划生育、人民防空、信访用于专项工作的公章,使用时应严格履行业务审查手续,防止出现差错或漏洞。
三、 公章使用要求
1. 国家开放大学等各类公章都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使用,严格管理。
2. 各类公章必须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范围使用,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范围使用公章。
3. 各部门必须制定本部门公章的管理办法,交校长办公室备案。
4. 各类公章不得在没有填写的表格、证书、信笺等空白件上盖章。
5. 各类公章一般不得带出校外,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章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由管理公章的管理人员亲自携带外出用章。
6.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手续用章,凡不按规定办理用章手续的,一律不能用章。
四、 公章的刻制
1. 学校因部门增加、更名等需要刻制公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办理。
2. 校内各部门因公章磨损需要重新刻制的,写出书面申请,经校办主任签字批准,由校长办公室办理。
3. 因机构设置的变动,停止使用的公章必须及时交回校长办公室。
4. 校长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将停用的公章销毁或存入档案室。
五、 责任追究
1. 因公章管理不严,造成公章遗失的,要追究部门公章管理人和部门领导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当事人责任。
2. 用章部门在办理批准使用公章手续时,未认真审核的,要追究审批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当事人责任。
3. 公章在停止使用后,管理部门未及时将公章交回校长办公室,而继续使用,或造成遗失的,要追究公章管理人和部门领导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当事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