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各部门和校办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管理的相关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按企业机制运行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管理的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实际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负责内部审计、人事、纪检、财务、资产管理、校办企业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与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讨论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相关规章制度、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纪检监察与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可以聘请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或者由校办企业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其下属企业实际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学校相关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学校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科学发展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要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监督管理及效益情况;

(五)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六)管理制度,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七)国有资产采购和管理情况;

(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学校按企业机制运行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实际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除上条外,还包含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四)企业财务收支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情况,对所属企业的监管情况。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按照学校下达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制定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7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涉及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在实施审计时,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涉及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同时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三条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涉及单位应当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三)内部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涉及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依规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有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时,由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提出建议或形成专题报告,上报相关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联席会议申诉,联席会议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经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将相关情况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审计报告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部门或企业的基本情况、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交委托审计的部门,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同时精简提炼形成审计结果报告,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相关校领导,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适时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实施整改或督促整改,并以适当方式反馈联席会议。

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管理层面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或苗头性现象,应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综合报告或专项报告的形式上报校长办公会决策参考。

第二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在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明确主要负责人的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2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告书面报送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备案存档;

(三)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四) 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应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建立审计整改台账,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对账销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纪检监察与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于2017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