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的通知

校内各党支部、各部门:

《国家开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17年11月23日纪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开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国家开放大学纪委

                                                                           2017年12月4日

国家开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纪委会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促进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学校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纪检监察事项。

第三条 纪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纪委、学校党委的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相关贯彻落实方案和具体措施。

第五条 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专项工作部署和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向学校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审议决定重要决议以及向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

第八条 审议决定学校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处理意见;讨论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者复议、复查结论。


第九条 研究讨论纪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第十条 纪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4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纪委会应有半数以上纪委委员出席,讨论违纪案件立案,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对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需要表决议题或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纪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二条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有关纪检监察干部及相关方面负责同志可列席纪委会,也可召开纪委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和扩大范围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十三条 纪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纪委委员提议由纪委会讨论的议题和事项,纪检部门根据日常工作实际情况提出的议题和事项,应提前与纪委书记沟通,经纪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有关书面材料应当提前送达纪委委员。遇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纪委应在召开会议前,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形成建议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后,再提交纪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纪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纪委委员应实事求是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并说明理由,纪委会经充分讨论后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六条 未到会纪委委员应将其书面意见委托其他委员或纪委书记在纪委会上表达。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需要表决的议题,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重大问题存在不清楚的情况,应当暂缓表决,并记录不同意见,待进一步调查了解、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纪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表决方式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数超过全体纪委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到会纪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涉及党员权利、处分、重大制度等重要决议事项,须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纪委书记当场宣布。

第十九条 对纪委会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学校党委、上级党组织反映。纪委会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必须再次召开纪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如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本人应当回避。

四、议事要求

第二十一条 纪检部门负责做好纪委会的各项准备、会议记录和组织落实工作,讨论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当形成决议,经纪委书记审签后下发,并将会议决定的组织落实情况向纪委委员报告。

第二十二条 纪委会集体决定的事项,纪委委员应当坚决执行;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经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以及研究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纪委委员一般不得缺席纪委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纪委书记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纪委委员要严格遵循党内有关规定,履职尽责。

五、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纪检监察与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