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 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开放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

为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定义、范围和原则

   1.本规定所称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是指群众和学校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党组织、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提出检举、控告、申诉等信访事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接访处理的活动。

   2.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包括:

(1)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问题的举报;

(2)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服以及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申诉;

(3)其他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问题;      

(4)对学校及其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5)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件。

   3.处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以党内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为依据,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3)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解决问题和做思想工作相结合。

   二、办理信访举报、接受申诉的一般程序

4.接受举报

(1)登记。对所有来信来访来电要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对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批转来的信访件要在登记中注明。

   (2)受理接待。认真、耐心听取来访来电者的叙述,了解其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对于反映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以外问题的,应予解释或告知,耐心做好思想工作。

   (3)送阅审批。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信访举报内容、反映问题的性质提出拟办意见,呈报纪委书记阅批,同时向党委书记汇报。

(4)调查核实。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批示直接调查核实。反映有关教学业务或管理方面的一般问题信访件,可按程序转办。需要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的信访件,及时请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并催办调查结果。

   5.接受申诉

(1)党员、党组织、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纪检监察部门可直接复议、复查,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

(2)经复查、复议,如结果有误,必须实事求是予以纠正,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澄清;如结果无误,应向申诉人进行说明,申诉人仍继续申诉坚持其主张,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并明确告之不再受理同一事实或理由的申诉。

   6.办理方式

(1)直接查办,是指上级机关和学校领导责成查办的信访件以及涉及重要问题需要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的信访件。

   (2)协办,是指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的,纪检监察部门可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办理。

   (3)转办,是指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范围的信访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7.信访件的办结方式

(1)信访件处理完毕后,对于实名举报,要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办理情况和办结结果答复检举、控告人,并听取其意见,问题不能解决的要给予解释。

(2)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的匿名举报,报请纪委书记同意,可不予处理,暂存一年。

(3)对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且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转立案处理。

对于确有违纪事实但属于一般廉洁问题或情节轻微尚未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应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谈话提醒,必要时责成其做出书面检查。

(4)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8.办结信访件应及时归档。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举报、申诉材料的原件;上级机关交办、转办信访件的来函及附件;校领导批示查处及调查处理结果回复的有关资料;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有关部门对转办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的回复等。转立案材料按照案件管理要求进行单独立卷归档。

三、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纪律要求

9.信访工作人员(含协助办理信访件的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尊重和保护来访者的合法权利,对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以及调查处理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如有经办人员在核查处理过程中违反纪律和本规定,视情节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信访工作人员(含协助办理信访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回避:

(1)被举报人、被检举人、被申诉人近亲属;

   (2)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被检举、被申诉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3)与举报、检举、申诉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题公正处理的。

四、其他

11.本规定由学校纪检监察与审计处负责解释。

1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