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修订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以及《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精神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防范决策风险,保证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推动国家开放大学各项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和已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指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的重大措施,以及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按规定需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重要工作;

2.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办学组织体系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学习资源建设、学分银行建设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3.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教育教学改革等重要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

4.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重要调整方案;

5.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涉及单位和教职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7.校内年度考核结果,校级以上表彰(专项表彰可授权相关机构研究确定);

8.校办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以及重大投资计划;

9.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0.领导班子成员认为需要报告、请示、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1.中层干部的任免、处分;

2.校领导兼任校办企业董事长推荐人选的确定;

3.处级干部任校办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4.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以及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1.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对外交流合作项目以及重大战略合作项目的立项和安排;

2.对外投资(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50万元(含)以上资产处置(非货币资金捐赠)项目、100万元(含)以上资产对外出租、出借项目;

3.200万元(含)以上货物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400万元(含)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指超过学校规定的资金使用限额权限的资金调动与使用。

1.除正常工资类支出、办学体系内单位转款、在开户行的正常存款、协议付款等常规工作的资金调动与使用外,学校年度预算内2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20万元(含)以上追加预算和支出;

3.20万元(含)以上货币资金捐赠,以及其他大额资金使用。

二、决策的基本程序及规则

(一)党委会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议事规则要求经党委会进行集体决策。凡需提交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

(二)集体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参会人员须符合规定与会人数的2/3(含)以上,方可举行。需表决通过的议题,须有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含)同意方能形成决定。

(三)“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广泛听取并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并提交报告。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选拔程序,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并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教职工意见和建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或专家评估论证,以及相关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示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决策中若存在严重分歧或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作决策。

(五)如有涉及本人或直接关系人,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决策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纪要等内容应当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三、决策实施

(一)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如遇分工和职责交叉的,要明确主要责任人。

(二)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所有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严格执行。

(三)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正完善。如确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变更的,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四)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四、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一)领导班子及成员应依据职责和分工,及时向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凡因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未通报的;

3.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四)责任追究依据职责范围,分别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开放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国开办〔2013〕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