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国家开放大学委员会(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条  党委在学校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行政领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学校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      审议通过学校章程,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学校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

(三)      讨论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体系建设、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党的政治建设工作。

(五)      讨论决定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德育、统战、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大学文化建设等工作。

(六)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干部的选拔、任免、调动、奖惩、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需要报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推荐、提名,处级干部任或兼任学校全资、控股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人选。

(七)      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方案及计划、重要人才使用。

(八)      讨论决定党支部(总支)及下属企业党组织的建设工作,研究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

(九)      讨论决定学校党的作风建设工作。

(十)      讨论决定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十一)          讨论决定离退休人员工作,工会、共青团、女工委、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处理。

(十二)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和大宗物资采购等事项,审议年度经费预决算和财务运行状况报告。

(十三)          讨论决定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以及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          研究需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题准备

第五条  党委会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办公会提出,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一般不得会上临时动议。党委委员可以事先向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有关的建议。

第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事宜,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充分听取分管校领导、所在党支部和部门教职工和纪检部门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必要时还须进行文字审核和安全稳定风险评估。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会、网上征求意见渠道等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议题汇报部门要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内容应包括:议题背景、前期工作和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需研究决定的事项和解决方案、相关附件等。汇报材料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报送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将会议议程和会议材料呈送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准备意见。

第四章会议召开

第八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出席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其他校领导列席。其他列席人员视会议内容由主持人确定。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第九条  党委会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例行召开时间为周一下午,特殊情况或根据需要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如讨论“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需要表决通过的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党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到会。

第十一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议事程序一般为:主持人介绍会议议题;汇报人就议题做简要说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解决方案;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提炼后作出决定。

议题一般由提出该议题的职能部门汇报,分管校领导可对议题的情况作补充说明,也可由分管校领导汇报。议题汇报人要控制好汇报时间。

第十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围绕会议议题,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可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民主集中,形成集体意见。会议主持人在议题讨论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党委会议决事项,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十三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党委会做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进行复议,再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分管校领导向党委书记汇报后可视情况处置,事后须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应有完整、详细记录和存档,并在3个工作日内编写完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会议纪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党委委员审核,最后由党委书记审定后印发校领导、党委委员和相关部门。

第五章落实督办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抓紧落实。党委办公室协助党委书记、副书记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在规定时间向党委会反馈督办结果;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对党委会的集体决议,党委委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前,要坚决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党委会决议的执行,实行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要依据职责范围,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会决定的;

2.未经党委会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

3.未向党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6.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况。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党委会决议执行情况应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应严格保密纪律,与会人员对涉密事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同志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有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讨论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与会人员必须回避。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