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与条件(国开人〔2013〕17号)

应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者必须首先胜任并完成本职工作,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以下分别列述。

教授

1.承担5年(含)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至少取得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

2.对本学科、本专业具有较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能够根据本学科发展现状和社会与学生需求准确把握教学内容,能够组织与指导本专业课程多种媒体的教学设计及教学过程;能及时掌握本学科、本专业发展前沿的状况。主持至少2门课程的资源建设和教学实施,主持建设完成1门网络课程,参讲完整课程视听教材;任现职以来,至少承担过2项学科建设或教改项目,每学年承担1门及以上课程视频或面授辅导教学(或有1门课程学术讲座)工作。

3.发表过有创见性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代表作学术论文2篇(单位署名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或国家开放大学),其中至少有1篇被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在全国性报纸的学术版发表的文章视为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4.出版学术专著(含编著、译著)或教科书1部(含)以上(第一作者),具有原创性或一定的创新性,已正式出版发行,本人承担编写内容属著作正文主要部分(代表作5万字以上),共累计15万字(含)以上。

5.主持或组织2项(含)以上校级(含)以上科研项目,并已经结题(以科研处备案为准)。或者有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含)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要求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或国家开放大学为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完成人)。

6.获国家级教学或科研奖励(有获奖证书),获省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奖励,或获系统内教学或科研成果一等奖第1名奖励。

第1-4条为必备条件,第5-6条任意具备1条。

  副教授

1.承担5年(含)以上讲师职务工作,至少取得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2年(含)讲师职务工作,或出站的博士后来校工作半年(含)以上,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

   2.对本学科、本专业具有较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能够根据本学科发展现状和社会与学生需求准确把握教学内容,能够组织本专业课程多种媒体的教学设计及教学过程;能及时掌握本学科、本专业发展前沿的状况。主持至少1门课程的资源建设和教学实施,参与建设完成1门网络课程,参讲课程视听教材;每学年承担1门及以上课程视频或面授辅导教学(或有1门课程学术讲座)工作。

3.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单位署名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或国家开放大学)。在全国性报纸的学术版发表的文章可视同为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4.出版学术专著(含编著、译著)或教科书1部(含)以上,已正式出版发行。本人编写内容属著作正文主要部分(代表作3万字以上),共累计10万字(含)以上。

5.参与或主持省部级(含)以上1项或学校科研项目2项(含)以上,其中,学校科研项目至少主持1项,并已经完成(以科研处备案为准),或者有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要求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或国家开放大学为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完成人)。

6.获国家级教学或科研奖励(有获奖证书),获省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一等奖有获奖证书,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奖励,或获系统内教学或科研成果(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1名奖励,或获校级(含)以上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第1名奖励。

第1-3条为必备条件,第4-6条任意具备1条。

讲师

1.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2年(含)以上;或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双学士学位,担任助教3年(含)以上;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担任助教4年(含)以上。

2.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能够辅助主讲、主编进行教学设计,参与多种媒体教学资源建设,熟练使用多种教学媒体开展教学工作。参加编写辅导教材,编制作业等教学工作。参与建设网络课程,参讲课程视听教材。

4.在担任助教工作期间,承担视频或面授课程不少于50学时,且承担了课程的网上答疑、批改作业等工作。

5.任现职以来,发表过本学科、教育管理,或远程教育方面的论文1篇。

第1-5条皆为必备条件。

助教

1.获得学士学位,经过1年(含)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1-2条任意具备1条。

                                           (2013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