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教职工工作及考勤管理规定(国开人〔2017〕16号)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严格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2014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要求和规定

(一)学校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日休息。工作时间为:

周一至周四: 08:30-17:00

     五: 08:30-16:30

息: 12:00-13:30

为有利于教学部专任教师和教育研究院专职科研人员更好地开展教学、科研工作,考虑到他们的工作特点,这两类人员实行弹性坐班制,即每周二、四必须到校集中坐班,其他时间可自主安排。学校和部门在非坐班时间安排的工作和活动,这两类人员必须参加。新入职的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入职第一年,工作日每天坐班,以利于更好地进入角色、熟悉工作。

(二)教职工须自觉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恪尽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

(三)教职工的考勤结果作为人员聘用、职称评聘、晋级、评先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薪酬分配挂钩。

第三条 请假类别及审批权限

(一)事假

1. 教职工因处理私事不能上班的须履行请事假手续。

2. 处级干部请事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3. 处级以下人员请事假,3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弹性坐班人员1个坐班日的),由部门审批;45个工作日的(弹性坐班人员2个坐班日的),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超过5个工作日的(弹性坐班人员超过2个坐班日的),部门和人事处分别签署意见后,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4. 教职工请事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或电话向部门主管领导或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5. 教职工请事假,原则上1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能超过22个工作日(弹性坐班人员不能超过9个坐班日)。

(二)病假

1. 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办理病假手续,如病假超过3个工作日(弹性坐班人员超过1个坐班日)须凭三甲医院的证明办理病假手续。

2. 病假10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弹性坐班人员4个坐班日及以内的),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备案;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弹性坐班人员超过4个坐班日的),部门和人事处分别签署意见后,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3. 教职工应在开始休病假一周内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先口头或电话向部门主管领导或校领导请假,事后持相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三)产假、陪产假及哺乳假

1. 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 男职工,其配偶按规定生育,可休陪产假15天。

3. 女职工在生育后的第一年内享受哺乳假,时间为每天上、下午各一次,每次为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含往返路程时间)。

4. 教职工休产假、陪产假,由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四)婚、丧假

1.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享受10天婚假。

2. 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来学校工作前领取结婚证的,婚假不予补休。婚假应一次性休完,不能分段休。

3. 教职工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可请丧假3天(不含赴外地奔丧往返路途时间)。

4. 教职工休婚、丧假,由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五)探亲假

1.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我校教职工休探亲假遵循以下原则:

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休探亲假。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须有对方当年未休探亲假的证明),假期为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2.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的规定,我校教职工享受寒暑假,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

(六)特别说明

1.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年)第四条规定,我校教职工享受寒暑假,不再享受带薪年假。

2. 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的天数是指自然日天数,期间含有公休、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的,计算假期天数时不扣除。

3. 休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工作,并及时到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4. 处级干部请假,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或审核,正处级干部请假还须由本人主动向校长报告。

      第四条 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及处理

(一)迟到、早退

教职工迟到、早退连续3,月迟到、早退累计6次(弹性坐班人员月迟到、早退累计2次),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奖金。

(二)旷工

1. 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未上班、超假而未续办请假手续、请假手续弄虚作假、无故迟到或早退时间1次达1小时以上、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在非坐班日无故不参加学校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活动等情形均属于旷工。

2. 教职工出现旷工情形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奖金。

3. 年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年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4.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五条 严格工作纪律

(一)教职工上班期间应着装整洁,仪容端庄,穿着打扮与工作场合相协调,言谈举止与工作环境相适应。

(二)教职工在工作时间要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严禁利用上班时间或公务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利用互联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串岗闲聊等。

第六条 加强考勤管理

(一)各部门要把落实考勤制度作为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各项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指定专人担任考勤员,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考勤员要严格考勤,如实登记;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检查,严格把关,不能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不认真执行考勤登记或考勤弄虚作假的部门,扣发该部门考勤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当月岗位津贴。

(二)每月5号前,考勤员将部门教职工上月的考勤情况通过人事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纸质考勤簿经考勤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

(三)学校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部门和教职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七条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事业单位不能发放加班费。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安排教职工加班的,原则上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安排倒休,如不能安排倒休,学校给予一定误餐补贴。

第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5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