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年度考核办法(国开人〔2015〕1号)

年度考核是学校对各部门和教职工全年思想政治、工作业绩、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全面检验与评价。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教育部直属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年度考核工作。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办公室,考核工作办公室由人事处牵头,负责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学校纪检部门负责年度考核的监督工作。

第二条   各部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部门负责人、党支部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本部门年度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和各部门在岗具有事业编制教职工、校聘劳动合同制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   学校独立核算,按企业机制运营的单位、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考核,并将编制内教职工的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核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   以下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个人申请,经学校同意,脱产学习或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

2.考核年度内请事假3个月及以上,病、事假累计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3.当年121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4.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等次

第七条   部门考核,以部门的职能和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主要从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和勤政廉洁等方面进行。先进集体名额原则上按部门总数的1/3确定。

第八条   个人考核,以本人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从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对处级干部的考核要着重从思想政治、工作作风、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等方面进行,主要考核贯彻落实学校工作部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重点难点工作和承担重要改革创新任务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获得优秀等次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5%。            

1.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业绩突出;清正廉洁。

2.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为基本合格: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部门考核

1.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学校工作要点、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

2.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本部门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作工作汇报,进行工作交流。

3.组织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代表由校领导、处级干部代表和处级以下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处级以下教职工代表应在学校工作3年以上,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了解学校情况,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民主测评代表对各部门的工作表现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个人考核

1.个人要认真对照岗位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填写《教育部直属单位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附表1),其中本年度入职的校聘劳动合同制应届毕业生填写《国家开放大学转正定级审批表》(附表2)。

2.各部门组织述职会,部门全体人员在述职会上进行述职和工作交流。

3.民主测评代表对各部门的处级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各部门自行组织对处级以下个人的评议。

第十二条      确定考核结果

1.先进集体的确定。

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统计民主测评代表对部门的民主测评结果,并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部门可优先考虑评为先进集体。

2.个人考核等次的确定。

部门主要负责人评优结果要结合先进集体的评选确定,只有被评为先进集体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才有资格被评为优秀个人。未被评为优秀的处级干部,其考核等次由分管校领导确定。

处级以下个人考核等次由部门考核工作小组提出,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部门工作考核小组填写《国家开放大学部门年度考核备案表》(附表3),报考核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示、公布与归档

1.学校将考核结果公示7天。考核工作办公室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并按程序处理。

2.学校以校发文的形式公布考核结果。

3.考核工作结束后,人事处整理考核材料,按相关要求上报教育部。《教育部直属单位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国家开放大学转正定级表》经本人签字、部门和学校审批后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人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或应届毕业生,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由学校派出挂职,超过半年(含)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学校进行考核,挂职单位出具挂职期间工作鉴定。

第二十条      由学校派出学习、培训的,由学校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一条        本年度入职的校聘劳动合同制应届毕业生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以转正定级表代替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作为确定工资的依据;考核年度内新招聘或新调入的在职人员,参加考核,确定等次。来校工作不满一年者不参加评优。

第二十二条        校内调动人员,由调出部门出具工作鉴定作为参考,在调入部门参加述职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人,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        受警告处分的人,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解除处分者自第二年起,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教育部直属单位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2.国家开放大学转正定级审批表

3.国家开放大学部门年度考核备案表

附表1:教育部直属单位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doc

附表2:国家开放大学转正定级审批表.doc

附表3:国家开放大学部门年度考核备案表.doc



                                  (2015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