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办法(国开人〔2017〕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开放大学建设和发展需要,加强总部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培训进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应坚持工作需要、在职进修、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培训进修对象包括学校在编教职工和校聘劳动合同制教职工侧重教学和科研人员,兼顾管理技术工勤技能人员。

第二章 形式和要求

第四条 培训进修的形式

(一)学历(位)进修:在职攻读博(硕)士研究生学历(位)。

(二)非学历(位)进修: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学术会议、单科课程进修、国(境)内外访问学者、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等。

第五条 学历(位)进修的要求

(一)根据工作需要,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可申请1次在职学历(位)进修。

(二)教学部专任教师和教育研究院专职科研人员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可申请在职学历(位)进修,进修内容原则上要求与所从事专业对口;其他岗位教职工在校工作满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可申请在职学历(位)进修,进修内容原则上要求与工作岗位对口。脱产学历(位)进修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者,须提出辞职申请。

(三)教职工申请公派出国(境)参加学历(位)进修,须在校工作5年以上,国(境)外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超过1年者,须提出辞职申请。

第六条 非学历(位)进修的要求

(一)新入职教职工须参加学校安排的岗前培训。新入职专任教师还须参加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

(二)教职工一般每年可参加1由学校安排或本人申请的(境)短期岗位培训或与岗位工作相关的学术会议。

(三)教学部专任教师根据教学工作及开设课程的需要,可申请非学历的单科课程在职进修,每次可进修1-2门课程。

(四)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者,根据岗位需要,每5年可申请1次在职国内访问学者访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教学部专任教师教育研究院专职科研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校工作2年以上,可根据岗位需要申请1在职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出站来校工作者,不再次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

(六)因公赴国(境)外进修或访学,需在校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项目所需条件。

(七)因私赴国(境)外进修或访学,仅限于教学部专任教师教育研究院专职科研人员需在学校工作1年以上。每5年可申请1次因私赴国(境)外进修或访学,每次不超过6个月。所在部门应做好工作安排,原则上,同一部门不能2人同时因私赴国(境)外进修或访学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人员结构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培养计划,并于每年12月份将下年度培训进修计划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部门计划和学校规划,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校下年度培训进修计划,编制经费预算。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教职工参加培训进修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参加1个月以上培训进修的教职工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

(二)个人申请因私赴国(境)外进修或访学的教职工,除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外,还需由所在部门提交书面推荐报告和支撑材料,接受学校评估推荐报告内容包括:培训进修目的、时间、机构、研修计划、预期成果、经费来源等有关情况。

学习期间管理

(一)参加1个月以上培训进修的教职工,须定期向人事处以书面形式汇报培训进修情况。参加学历(位)培训进修人员每半年汇报1次,参加非学历(位)培训进修人员原则上每月汇报1次。

(二)培训进修期间,教职工不得调整原计划的研修内容、形式和时间,如确需改变,须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考核

(一)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培训进修的学时应不少于90学时。

(二)参加学历(位)培训进修人员除取得学历(位)证书外,还须在学校组织的全校范围的学术会议上作专题报告。

(三)参加岗前培训人员须完成学校安排的培训内容。专任教师,在参加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后,方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四)参加国(境)内短期岗位培训和学术会议人员须在培训进修结束1周内提交2000字以上的培训进修总结。

(五)参加单科课程进修、国内外访问学者、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等人员,在完成培训进修后,须向学校提交结业证、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3000字以上的进修或访学总结,学术论文或5000字以上的研究成果报告。个人申请因私赴国(境)外进修或访学的教职工,除完成上述考核要求,还须提交接受方对学习成果的证明材料,学校对其相关学术成果进行考核。以上人员均须在学校组织的全校范围的学术会议上作专题报告。

(六)出国(境)培训进修人员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上班,如有特殊情况仍需留在国(境)外的,须报学校批准延期,且延期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未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人事处负责公派赴国(境)外培训进修人员的遴选和审核,外事部门负责办理相关外事手续。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培训进修结束后,需将成绩单、学历(位)证书等相关档案交至人事处存档。

第四章 培训经费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参加国(境)内学历(位)培训进修,学费先由个人垫付,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历(位)的,学校报销学费的2/3,总额不超过3.5万元;完成学业但未取得学历(位)的,学校报销学费的1/3,总额不超过1.75万元;未完成学业的,学校不予报销学费。培训进修期间产生的书费、答辩、住宿等费用由个人承担。教职工由学校安排公派出国(境)参加学历(位)进修的,相关费用由学校或资助方承担。

第十四条 教职工参加国(境)内短期岗位培训和学术会议,相关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在学校完成考核后方可报销。会议培训费等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由学校承担,差旅费由教职工所在部门承担。

第十教职工参加单科课程进修、国内访学、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产生的培训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学校对其考核合格后,方可报销,报销总额不超过1万元。培训进修期间产生的书费、答辩、住宿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因公赴国(境)外进修或访学的,经费由学校或资助方承担。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业的,需退回学校支付的相关费用。教职工个人申请因私参加国(境)外进修或访学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学校不提供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凡个人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岗位证书而参加学历(位)和非学历(位)的各类培训、考试,其学习、报名、考试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待遇服务期

第十八条 经学校同意,在职参加国(境)内培训进修的,学习期间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工资福利不变,误餐费、交通费按照考勤情况计发;学习期间未承担教学任务和其他工作的,保留国家基本工资,不享受学校各项福利津贴和奖金。

第十九条  学校公派或个人申请因私赴国(境)外培训进修的,出国(境)期间待遇如下:保留并缓发国家基本工资和改革性补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提租补贴、住房补贴、物业补贴、采暖补贴),住房公积金暂时封存,各类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暂由学校垫支。待回国并履行有关考核程序后,一次性补发出国期间的国家基本工资和改革性补贴,一次性补缴出国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出国期间的各类保险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缴还学校。

第二十条 教职工参加在职学历(位)进修的,在完成学业后,在学校的服务年限分别为: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者,服务期为6年;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服务期为5年;公派赴国(境)外学习且取得学位者,服务期为6年;公派赴国(境)外进修或访学者,服务期为3年;经学校批准,个人申请因私赴国(境)外进修或访学者,服务期为2年。若服务期未满,教职工本人提出离职,须向学校支付违约金,支付额度按不足的服务年限计算,每年1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学校独立核算,按企业机制运营的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国家开放大学教职工参加学术会议审批表

                   2.国家开放大学教职工培训进修审批表

国家开放大学教职工参加学术会议审批表.doc

国家开放大学教职工培训进修审批表.docx



                                                                               (2017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