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教职工退休工作管理办法(国开人〔2017〕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退休工作的管理,不断完善教职工退休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职工退休的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校教职工退休条件如下:

1.参加工作年限满 10年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

2.连续工龄满 10年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退休。

3.年满55周岁时仍担任处级实职的女干部,在55周岁时有一次自愿选择退休的机会,若在此时选择不退休,则自不再担任处级实职的时间退休。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60周岁退休,年满55周岁时有一次自愿选择退休的机会。

(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

2.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

(三)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

1.工作年限满30年者;

2.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者

第二条 教职工办理退休的程序

(一)达到国家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无需本人申请,人事处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人事处在教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前的1个月向退休教职工所在部门送达《国家开放大学教职工退休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和《国家开放大学教职工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同时将通知单送达离退休工作处。所在部门负责通知教职工本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审批表填写完整送交人事处。

(二)个人申请提前退休(离岗)的教职工,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和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如获批准,人事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教职工接到退休通知或被批准提前退休(离岗)后,要在1个月内完成工作交接,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离岗手续清单交人事处,人事处为其办理《退休证》。

(四)教职工退休后,工资关系转到离退休工作处,组织关系转到离退休党总支。

第三条 教职工退休后享受的待遇

(一)退休人员,从退休当月起第3个月开始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补贴标准领取退休费。退休费标准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二)退休费以外的其他待遇按照《关于规范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号)等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前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享受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学校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计发退休费。

(四)在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退休教职工的待遇及退休费的领取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一)教职工出生日期的确定按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执行。

(二)按照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有关规定,工人应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退休年龄按照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执行。

(三)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教职工退休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部门负责人及有关校领导要提前做好退休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慰问工作,切实保障工作交接的顺利运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国家开放大学教职工退休审批表


国家开放大学教职工退休审批表.docx

                                                                   (2017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