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人员招聘工作管理办法(国开人〔2017〕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员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改善人员结构,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教人20137号)、《教育部办公厅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的通知》(教人厅函〔20063号)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和校聘劳动合同制人员的招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学校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岗位需要原则,以岗择人。

第四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远程教育与开放大学建设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应聘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原则上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应聘管理岗位的人员原则上需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四)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其中,应届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27周岁,应届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五)身体健康,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或学术研究能力及其他条件;

(六)学校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学历、专业和年龄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凡与学校在职教职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的,不得应聘学校岗位。

第六条 招聘组织机构。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校招聘计划和拟聘人员等工作。学校成立招聘委员会,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成员包括人事处负责人、用人部门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员等。人事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方式

第七条 学校公开招聘采用应届毕业生招聘(以下简称“应届生招聘”)和社会在职人员招聘(以下简称“社会招聘”)两种形式。

第八条 应届生招聘,由教育部统一组织,一般每年上半年集中举行一次;社会招聘,由学校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一般每年下半年集中举行一次。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九条 应届生招聘程序,由教育部统一规定和安排。每年秋季学期,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的部门用工人数内,做好下年度应届毕业生的需求计划。人事处汇总计划并形成初步意见,提请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社会招聘程序。

(一)   制定招聘计划

每年秋季学期,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的部门用工人数内,做好下年度社会招聘的需求计划。人事处汇总计划并形成初步意见后,提请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   发布招聘公告

确定年度招聘计划后,人事处统一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   资格审查

人事处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简历筛选、资格审查,并对学籍、学历真实性等进行审查,一般按照应聘人员数与招聘人数20:1的比例将初审合格的应聘材料转交用人部门。用人部门对应聘人员的材料进行复审,一般按照应聘人员数与招聘人数10:1的比例提出初步意见,并将意见反馈人事处。

(四)   考核

招聘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一般包括笔试和面试。

笔试由人事处统一组织。用人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测试。笔试一般按照应聘人员数与招聘人数10:1的比例组织。

面试由人事处统一组织,原则上采用半结构化面试,应聘教学部专任教师岗位的人员须试讲。用人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考察性实习等环节。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一般按照应聘人员数与招聘人数5: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官一般不少于5人,主考官须参加过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面试培训。

对急需引进的专业人才,可采用同行专家评议等办法直接考核选聘。

(五)   确定拟聘人员

招聘委员会在考核的基础上,按应聘人员数与招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入围人选,提交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对入围人选进行充分讨论后,以1:1的比例确定拟聘人员。

(六)   体检、考察

人事处安排拟聘人员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必须由用人部门人员陪同,体检结束后由人事处将体检结果反馈给用人部门和拟聘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对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人事处视情况采取函调或派人到其单位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

(七)   公示及录用

体检和考察合格后,学校在适当范围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聘人员的姓名、工作部门、监督电话等。

公示期无异议,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学校教职工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应聘或录用资格,对有下列行为的录用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清退。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不守诚信,隐瞒相关事实,导致用人单位做出错误判断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2017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