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退休人员返聘工作管理办法(国开人〔2017〕12号)

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学校返聘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发挥返聘退休人员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返聘工作的原则

(一)本办法中的返聘人员指学校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审批同意,继续在学校相关岗位工作的退休人员。

(二)教职工退休后,在该岗位暂无人接替,部门工作因此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可返聘退休人员;

(三)返聘岗位一般为专业技术岗位,返聘人员一般为专业技术人员;

(四)聘用部门应有空余的部门用工人数。

第二条 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具备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专业技能等条件;

(三)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三条 返聘工作的程序

(一)聘用部门填写《国家开放大学返聘退休人员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人事处对审批表进行审核,并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和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三)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人事处与拟返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第四条 返聘人员的管理

(一)教学、科研岗位返聘退休人员,原则上返聘时间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年;非教学、科研岗位返聘退休人员,原则上返聘时间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年。

(二)聘用部门按在职人员对返聘人员进行管理,并在返聘结束时进行考核。

(三)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学校有权解聘。

第五条 返聘人员的待遇

返聘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相关福利待遇,不再享受在职人员其他待遇。根据实际考勤情况,返聘人员享受以下津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4000/月,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3500/月,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下的人员3000/月;从校级领导干部岗位退休的人员4000/月,从处级干部(含享受待遇的)岗位退休的人员3500/月,其他人员3000/月。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学校独立核算,按企业机制运营的单位和部门。

(二)被学校聘为高级专家的退休人员不再另行返聘。

(三)凡承担临时性工作或专项工作的退休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四)聘用校外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国家开放大学返聘退休人员审批表


国家开放大学返聘退休人员审批表.docx

                                      (2017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