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开放大学的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校务信息分类
第一条 国家开放大学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国家开放大学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二、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学校下列信息应主动向教职员工或社会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四)学校年度教育统计信息。
(五)学校招生、考试、学籍、毕业、学位、收费、学习成果认证等与学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政策和规定。
(六)学科与专业设置、课程与教学计划、信息化教学设施基本情况,学校组织或参与的各类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表彰情况等。
(七)学生各类奖学金、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相关管理规定。
(八)干部人事任免,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等。
(九)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办公设备、图书等货物采购、软件开发服务和基建维修工程等重大项目的招标情况。
(十)对外交流与合作情况,出国(境)访问、培训团组情况。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之外的其他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七条 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
第八条 涉法涉诉等复杂信息,校内相关部门经与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沟通后,方可答复申请人。
五、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学校还可通过学校门户网站的有关栏目和页面、年报年鉴、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公开信息。
第十条 承担面向社会服务项目的部门要公开政策依据、主要职能、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以及服务项目的程序、收费、结果等信息。
六、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在起草公文类信息时明确公开属性,不予公开或需要删减后公开的公文须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凡是对社会公开的信息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授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公文类信息必须及时公开,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公开形式和时间,最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对拟公开的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凡属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一律不能公开。
七、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学校信息公开栏目,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事宜,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办公室主任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的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属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查核实,并统一发布。常规工作中需定期公开的信息,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由相关部门自行发布。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质量。